
社團法人嘉義縣聲暉聽障協會章程
95年2月19日經第6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21條
95年3月31日經嘉義縣政府府社行字第0950052506號函核備
97年2月17日經第7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卅四條第2項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: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嘉義縣聲暉聽障協會(以下簡稱為本會)。
第二條 :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三條 : 本會以推動下列事項為宗旨:
一、推動聽障教育,回歸主流。
二、提昇聽障者之教育品質與就業、就養、就醫、復健等福利。
三、提供聽障家長專業知識訊息。
四、聯繫國內外有關機構、增進專業知識交流。
第四條 : 本會以嘉義縣行政區域組織區域。
第五條 :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。
第六條 :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推動聽障兒口語訓練及其在學輔導、謀求教育福利。
二、協助並督促政府辦理各項聽障教育及殘障福利工作。
三、定期出會訊、宣導最新法令、舉辦專題演講、座談會等,增進資訊之交流及家庭聯誼。
四、開辦各類教育班系、擴大聽障者生活範圍,使其具備生活必要的知識。
五、其他一切與聽障者福祉相關事項。
第二章 會 員
第七條 : 凡贊同本會組織章程之聽障者或聽障者家長及熱心為聽障服務人士,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成為會員。
第八條 :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九條 :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註銷會籍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三、未於期限內繳交會費者。
第十條 :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並於本會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
第十一條 : 會員經註銷會籍或退會者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二條 :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罷免權與被選舉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第十三條 :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三章 組織職員
第十四條 :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五條 :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及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六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七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八、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十六條 : 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經由會員大會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若依選罷法第七條第七款方式辦理選舉,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,授權由理事會提出或由會員向理事會登記,其人數應為選出名額同以上,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,由理事會決議提名補足之;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。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。
第十七條 :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核會員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八條 :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之主席。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處理公務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九條 :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之事項。
第二十條 :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。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第二十一條: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,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二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三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四條:本會置總幹事一人、其他員工若千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第二十五條: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
第二十六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及其組織簡則,由理事會擬定,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七條: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 會 議
第二十八條: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九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。以會員過半數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,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三十條: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,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一條: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視同辭職。
第三十二條: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之十五日前、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之七日前,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;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分發應出席人員及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三十三條:依據主管機關規定,各項會議到達應出席人員之半數使成立,否則應視為座談會。
第三十四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二○○元。
二、常年會費:新台幣一○○○元。
三、會員捐款。
四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五、委託收益。
六、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五條: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一日止。
第三十六條: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提會員大會通過(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,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責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核備)。
第三十七條:本會於解散後,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,或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三十八條: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九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